有信用承诺书才能进医院
1、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3、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4、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5、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集中采购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做,可以修复信用
药品采购部门也有使用规范
(一)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1.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单个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受贿)金额1万元以上的;
2.申请药品挂网或投标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
3.申请药品挂网、中标资格,经查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但未对挂网、中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
4.采取各种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进行骚扰,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经劝诫仍不予纠正的。
5.对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或竞争对手提出投诉、举报未依法依规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劝诫仍不予纠正的。
(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
1.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单个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受贿)金额3万元以上的;
2.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涉事企业累计行贿(受贿)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因价格和营销行为失当被省级和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企业推诿或拒绝配合的;
4.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获得药品挂网、中标资格,但未对其他企业挂网、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5.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频次、幅度,期间费用率,流通环节差价率明显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行业平均水平或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水平等,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合理原因且拒绝纠正的;
6.以低于生产制造成本的价格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7.中标后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购销合同;
8.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合同,且未提前三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
9.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5次以上,或近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2次以上的(同一案件中涉及多地多家医疗机构的,分别计算失信行为次数,下同)。
(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1.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单个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受贿)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涉事企业累计行贿(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持续高价供应医疗机构超过1个月的;
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持续高价供应医疗机构超过1个月的;
5.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频次、幅度,期间费用率,流通环节差价率明显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行业平均水平或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水平等,被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合理原因,相关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相关行为持续期间省内销售金额超过1000万;
6.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挂网、中标资格,已对其他企业挂网、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合同,且未提前三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
8.对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实行贿赂、恐吓、人身威胁等,严重影响开标评标、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等正常秩序的。
9.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15次以上,或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中等失信行为1次可视同为一般失信行为5次)。
(四)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1.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单个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2.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累计行贿(受贿)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持续高价供应医疗机构超过6个月的;
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持续高价供应医疗机构超过6个月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6.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
(五)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同一时期,被5个及以上省份评定为失信“特别严重”,且未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或存在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的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由本中心集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