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器械批发公司因多次向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检验科主任行贿,在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等耗材中大肆获利。近日,清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清远市鸿×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下称“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6万元,公司负责人冯某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单位鸿×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主要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被告人冯某红是该公司聘任的销售经理、企业负责人。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冯某红为了维持和增加被告单位鸿×公司对清新县人民医院(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下同)和清远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耗材的销售额,代表被告单位分多次向时任清新县人民医院院长的成某(另案处理)、时任清新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陈某胜(另案处理)、时任清远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的龙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265600元。
其中,2006~2012年间,被告人冯某红在成某家附近等地,分多次以每次送10000~30000元不等的金额,共送给成某20万元;2006~2012年间的中秋节、春节前,被告人冯某红在原清新县第一小学门口等地,分多次以每次送3800~5000元不等的金额,共送给陈某胜41600元;2006~2011年间的春节前,被告人冯某红在多间酒店卡拉OK消费过程中,分多次以每次送3800~6000元不等的金额,共送给龙某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鸿×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冯某红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的行贿行为负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