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CFDA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该指导原则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在注册申报时,提交其境外的临床试验资料即可,而无需在中国境内重复进行临床试验。
2014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均规定:除豁免目录内的产品外,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而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
鉴于“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必然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临床试验资质的相应机构,之前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普遍将上述规定解读为已经在境外开展过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的进口医疗器械(豁免产品除外)仍然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次临床试验。显然,这对于进口医疗器械来说无疑是增加了注册的成本和时间,与修订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新增加的“节约”原则也存在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