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创医疗现为大家整理了辽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范围与时间,给大家参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增强人民群众的医改成果获得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推动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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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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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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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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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7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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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公立“两票制”
(一) 严格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执行“两票制”是药品生产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时要做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在投报资料时一并向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承诺书,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并在实际配送过程中完全按照“两票制”要求建立新的配送关系,完善供应覆盖区域,按照县、乡、村一体化的原则分级分类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二) 完善药品购销采购合同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三) 推进医药购销配送管理体制改革。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使生产企业在药品配送中成为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闭环系统。建立、完善配送企业的准入、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和诚信体系,实行省、市分级监管、定期考核和末位淘汰工作机制。对配送各个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建立药品配送区域备案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承担辖区内药品配送的企业都要主动向辖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备案。
(四) 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1.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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